按照《淮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博彩平台排名高中学籍管理条例。
一、招生和入学
第一条 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市教育招生部门录取名单录取新生;任何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
第二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招生部门录取名单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应持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将取消入学资格名单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除名。
第三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需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二、入籍和审核
第四条 凡被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建立学籍审批制度。新学年伊始,市教育局下发审批学籍通知,对当年高一新生入籍工作作出安排;学校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项录入规范》,按照高中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填写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关键字段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填写,为学生建立一人一档的学籍电子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变动信息、简历信息等,学生基本信息编码采用主号和副号进行管理,主号采用学生学籍号(16位字符),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副号采用全省统一编号(学号15位);保证一生一号,防止重编漏编。
每年9月30日为学校学籍信息上报时间点,10月初学校将学籍上报到市教育局审批;11月中旬,市教育局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在审批新生学籍的同时,学校将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变动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条 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更新制度。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变动手续齐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信息每学期更新一次。学籍信息包括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具体含学校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绩信息、评价信息、奖惩信息、毕业信息等。学校于开学后两周内,使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籍信息进行处理,市教育局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规范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保持一致。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和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情况等。
学籍信息变动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有关书面材料立卷存档,作为学籍审核中确认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十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休学建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学校教导处审查,校长(分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可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
转入省、市级示范高中的须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级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学校。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凡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转学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因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变动至淮南市以外地方,导致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经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借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学生学籍。
四、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拿到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成绩不及格拿不到相应学分的均应补考,补考后有两科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
三个学年获得116个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学校应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存根。
第二十条 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省教育厅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级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确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市级以上党报遗失声明、本人申请、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市教育局证明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经审核后,补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